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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局网站办事指南

白山市体育局办事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按照《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要求,特编制白山市体育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一、 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及内容
  1、白山市体育局职能
  2、白山市体育局领导分工
  3、白山市体育局内设机构
  4、白山市体育局直属单位
  5、相关政策法规
  6、相关规划计划
  7、行政许可
  8、公开和服务事项
  9、工作程序
 10、各项制度
 11、动态信息
 12、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1、 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务信息,网址为: tiyuju3225880@163.com
2、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务信息
  3、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子大屏幕、触摸屏公开栏等载体形式公开政务信息。
 (三)公开时限
  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市体育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填写《白山市体育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市体育局提出申请。
(一) 受理机构
 本体育局自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白山市体育局综合科。
  咨询电话:0439—3225880
  传真号码:0439—3248950
  通信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大街152号
  邮政编码:134300
  电子信箱:tiyuju3225880@163.com
  咨询时间:上午: 8:00—11:30
下午:13:00—16:30(冬季)
      14:00—17:30(夏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 申请的具体步骤
1、 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白山市体育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白山市体育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下载可复制)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白山市体育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发送至tiyuju3225880@163.com.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审查
市体育局收到《白山市体育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对《白
山市体育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3、登记
对于《白山市体育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
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市体育局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
面答复。
   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务信息公开请求时,市体育局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
   5、提供信息
   答复申请人可以提供信息,本机关将在申请人办妥有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情况下,可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三、 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
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纪检监察室投诉。
   监督电话:0439—3251782
   传真号码:0439—3248950
   通信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大街152号
   邮政编码:134300
   接待投诉时间: 上午: 8:00—11:30
        下午:13:00—16:30(冬季)
                             14:00—17:30(夏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白山市体育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公 民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传 真

 

 

电子信箱

 

法人或其它组织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

 

 

联系地址

 

邮 编

 

 

电子信箱

 

传 真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名称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电子邮件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电子邮件

 

       

 

    自行领取

 白山市体育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说明

一、 编制目的
遵循政务信息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查询,特编制本目录。
二、 入编范围
根据《吉林省政务公开信息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免费公开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市体育局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共收编了22条政务公开信息,其中:机构职能类14条,政策法规类2条,规划计划类3条,业务工作类3条,动态信息类0条。
三、 机构名称及代码
机构名称:白山市体育局
机构代码:040
四、 本目录指标解释
1、信息名称及内容描述:指信息条目的标题和内容的简介;
  2、产生日期:指信息形成的时间;
  3、编 号:指方便信息查询和检索所编制的一组代码。
  编号代码共有11位,由1位字符和10位数字组成,分别表示信息分类码、机构代码、信息生成年度和信息顺序码。其中代码的第一位为信息分类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即“A”代表机构职能类;“B”代表政策法规类;“C”代表规划计划类;“D”代表业务工作类;“E”代表动态信息类,第二至第四位为机构代码,用本单位的档案全宗号表示,白山市体育局的机构代码为040;
第五至第八位代表信息生成年度,如:2001、2004等;
第九位至第十一位为信息顺序码,如:001、999等,例如:A0402004001则表示:A:机构职能类;040:白山市体育局档案全宗序号;2004:代表2004年;001:代表第1条信息。
五、 使用本目录注意事项
   1、本信息目录中的内容为市体育局首批公布的信息,截止时间为2004年11月30日;
   2、本信息目录中的所有资料只是基于普遍的、一般的社会事例进行了总结与归纳,仅供一般参阅。凡涉及具体的、特殊的个案处理,可直接致函有权机关申请查阅信息。
3、了解本信息目录中的详细资料,请查阅公开信息的文本内容。

 

 

 


白山市体育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编号            信息名称及内容描述        产生日期
机构职能类
职能简介
A0402004001                             2001、12、1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的体育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对全市体育事业进行统一规划、协调、监督、指导;发展群众体育运动,提高国民身体素质,提高竞技体育水平,为我市的两个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对各县(市)区及中省直企业、各行业贯彻有关体育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二)研究起草和拟定实施全市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具体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体育发展阶段性战略和措施。
  (三)全面实施国务院颁发的《奥运争光计划》,领导、协调全市业余训练和专业体育训练,统一设置、调整全市竞技体育运动项目布局。
(四)全面实施国务院颁发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指导、协调职工、农民、学生、军人、机关干部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及各层次竞赛活动;指导、协调街道、社区、农村、厂矿企业、学校、机关的体育组织开展工作,依法监督场地设施对群众开放;依法管理体育社团组织和体育活动及资格审查,积极开展少数民族和伤残人体育活动。
(五)承办全国、省运动会的各单项竞赛。组织参加国际、国内各单项体育竞赛及综合性的体育竞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全市综合性运动会任务;主办市级年度竞赛;指导社区、行业及其它市级各类竞赛。
(六)负责管理体育对外工作,开展国内和国际间的体育交流和交往。
  (七)负责全市体育市场开发,按照国家、省、市政府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体育市场,大力发展和繁荣体育产业经营和彩票市场。
  (八)规划、建设体育场馆设施,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九)负责体育宣传工作;负责体育系统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
  (十)研究拟定实施体育科研、体育专业教育规划,组织体育科研项目的攻关和推广,组织实施体育专业人员的教育计划。
  (十一)执行、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全局系统党的工作和纪检工作。
  (十二)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领导分工
A0402004002                              2002、6、5
   刘锡德:白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体育局局长、党委书记。负责体育局全面工作,分管党务和竞技体育工作。
A0402004003                              2002、6、5
   朱明虹,市体育局副局长,分管群众体育和体育产业工作。
A0402004004                              2002、6、5
   范长江,市体育局党委副书记,具体负责竞技体育和局党委的具体工作。
内设机构(处室设置、直属单位)
A0402004005                              2001、12、1
   市体育局综合科   负责人:王葵英   电 话:0439—3225880
   职责:负责会议组织、文秘事务、机关党务及局党委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机关工作目标考核、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妇女、工会工作;负责体育系统人事、工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及管理;负责文字综合、体育宣传报道;会议接待、后勤服务工作。
  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依法审核、管理全市体育经营场所、体育经营活动,制定相应的标准和细则;负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的资质。对营业性的体育健身、娱乐活动;营业性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营业性的体育技术信息服务;营业性的体育培训、中介服务;营业性的体育广告;体育集资、赞助和其它营业性的体育活动进行管理,对国家颁布的86个体育项目进行管理。
  兼管体育产业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开发培育体育市场;负责体育局系统本体产业(如滑雪场、竞赛公司等)及相关产业开发;负责组织监管中国体育彩票在全市的发行工作。
负责机关党务日常事务性工作。
A0402004006                               2001、12、1
   市体育局群体科  负责人:纪晓霖     电 话:0439—3251779
职责:全面施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制定中、长期群众体育发展规划、策略和措施,指导、协调各阶层的体育健身活动和各项竞赛活动;指导全市社区体育工作,协调全市各体育总会、单项体育组织,城乡体育组织、老年体育协会。负责各单项体育组织组团参加国家、省的各项竞赛工作。负责培训、审批、申报、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工作。
A0402004007                               2001、12、1
   市体育局竞训科   负责人:王劲松   电 话:0439—3251779
   职责:组织实施《奥运争光计划》,制定体育竞赛计划、竞赛规则,举办市级综合性运动会,承办省、国家及行业各类赛会;负责省、国家、国际间竞技体育交流和交往;培训、审批各类项目等级裁判员及等级运动员;审核、申报一级以上裁判员、运动员。筹备、组织、协调、组队参加省运会和全国及国际比赛。
  负责制定全市体育训练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研究拟定实施阶段性体育训练项目布局规划、具体方针、政策。协调、指导全市业余体校、运动学校、体工队及行业体育队伍的训练工作,负责运动队运动员在省、国家的注册。负责周期训练总体规划工作,指导管理各训练队伍人才选拔及向国家、省的人才输送工作,指导全市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学校体育工作。
 A0402004008                              2001、12、1
  市体育总会办公室  负责人:仇连凤    电 话:0439—3225880
   职责:提高我市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推动体育运动发展全面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提高人民体质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中小直企业、体育总会各单项协会开展丰富多彩的各项活动和比赛。
A0402004009                                2001、12、1
  市老年体育协会   负责人:司延民     电 话:0439—3251782
   职责:1、组织领导协调全市老年体育的活动;
         2、组织、训练老年体育代表队参加各级各类比赛;
         3、贯彻国家、省、市各级组织对老年人体育的各项方针、政策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服务。
A0402004010                               2001、12、1
  市体育运动学校   负责人:祝春利     电 话:0439—3333034
  职责:1、市体育运动学校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性质,隶属市体育局领导;
        2、按照《体育运动学校办学暂行规定》,核定编制72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专业技术人员50名,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18名。设立办公室、学生科、教务科、训练科、总务科、伙食科、保卫科7个内设机构。
A0402004011                               2001、12、1
  市体育工作队    负责人:陈 辉      电 话:0439—3322817
  职责:1、为我国培养输送优秀体育人才;
        2、代表我市、省及国家参加各级各类比赛,其中包括全国比赛、州际比赛和世界比赛。
A0402004012                               2001、12、1
  市少年儿童业余体校  负责人:丁元德  电 话:0439—3322636
  职责:1、培养优秀少年儿童体育人才,为国家和省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2、参加各级各类比赛,为我市争得荣誉,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3、提高群众体育运动水平、培养体育人才。
A0402004013                               2001、12、1
  市体育馆         负责人:宋海涛     电 话:0439—3325770
  职责:1、承办国家、省、市及各行业的各项体育比赛活动;
        2、举行(承办)国家、省、市各级大型会议;
        3、举行文艺演出活动;
        4、进行各项体育训练;
        5、为全民健身提供活动场所。
A0402004014      负责人:李桂芳           2001、12、1
  吉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白山分支站 电 话:0439—3326162
  职责:1、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2、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
        3、弥补体育事业经费不足;
        4、用于体育宣传和体育扶贫工程。
政策法规类
B0402004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五章 体育社会团体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七条  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条  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
第十四条  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
第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九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体育竞赛全国纪录审批制度。全国纪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三条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五章  体育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各级体育总会是联系、团结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第三十九条  体育科学社会团体是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科技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第四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四十七条  用于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的体育器材和用品,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审定。
第四十八条  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建立各类体育专业院校、系、科,培养运动、训练、教育、科学研究、管理以及从事群众体育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依法举办体育专业教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军队开展体育活动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B0402004002     白山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2001、3、23
白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白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白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文件已经于2001年3月23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管理,保护体育活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吉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
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市场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进行经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体育活动,是指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定为体育运动项目的活动。    第四条  体育市场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营业性的体育活动场所;     (二)营业性的体育健身、娱乐活动;     (三)营业性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四)营业性的体育技术信息服务;     (五)营业性的体育培训、中介服务;     (六)营业性的体育广告;     (七)体育集资、赞助和其他营业性的体育活动。     第五条  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放开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为全民健身和培育优秀体育人才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市场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文化、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做好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为繁荣体育市场做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九条  申请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申请开办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公安、消防、卫生和环保要求,其场地、器材符合国家体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设施和器材标准;     (三)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四)有经过岗位培训且具备体育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包括体育场所自办的体育竞赛和表演,有偿体育技术培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跨省和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由市体育市场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三)活动场所和体育设施、设备、器材情况的说明;     (四)有关的合同或者协议书的副本。     举办射击、射箭、探险、攀岩、登山、横渡江河、漂流、水下娱乐等有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报告。     第十三条  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收到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应当及时地进行资格审查,并在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同意的答复;对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经营范围、体育场所或者活动场所等发生变更的,必须及时到原审核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者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体育消费者。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严禁渲染暴力,严禁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利用体育比赛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第十六条  经营者对经营活动所使用的体育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和检修,保持完好,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十七条  刊播、设置、张贴体育经营活动广告,须经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聘用未经体育市场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并获得上岗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体育教练、技术培训和应急救护等工作。     第十九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经营者必须接受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相关资料,不得阻挠或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一条  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度,依法管理;对从事体育市场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体育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到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办理体育经营活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体育市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业,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阻挠、抗拒体育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体育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划计划类
C0402004001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1995、6、20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1995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

  为了更广泛地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纲要。
  一、面临的形势
  (一)建国40多年来,我国体育事业取得了很大成就。群众性体育活动蓬勃开展,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不断增加,人民体质与健康状况有了很大改善,全民健身工作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和支持,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更加丰富多彩,群众体育健身的物质条件逐步得到提高,体育在提高人民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二)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民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是,全民健身工作的现状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群众的体育健身意识还不够强,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还不够广泛,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还不够多,现有体育场地设施在向社会开放、满足群众开展体育锻炼的需要方面还有较大差距,全民健身工作的科学技术和监测管理还比较落后,有关的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民健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在探索之中。这些问题,应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加以解决。
  (三)为进一步增强人民体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发展群众体育。
  二、目标和任务
  (四)全民健身计划到2010年的奋斗目标是:努力实现体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的体质与健康水平,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
  (五)依据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要求,积极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到本世纪末,经济、社会和体育发展程度不同的各类地区,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都应有所增长,人民体质明显增强,群众参加体育活动的时间、体育消费额等逐步加大,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环境和条件有较大的改善。
  (六)依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体育改革。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民健身管理体制,初步形成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充满发展活力的运行机制,建立起社会化、科学化、产业化和法制化的全民健身体系的基本框架。
  三、对象和重点
  (七)全民健身计划以全国人民为实施对象,以青少年和儿童为重点。
  青少年和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昌盛,要发动全社会关心他们的体质和健康。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做好学校体育工作。要对学生进行终身体育的教育,培养学生体育锻炼的意识、技能与习惯。继续搞好升学考试体育的试点,不断总结完善,逐步推开。盲校、聋校、弱智学校要重视开展学生的体育活动。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解决学校体育师资、经费、场地设施等问题。
  (八)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职工体育工作,因人、因时、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文明的职工体育健身活动。
  (九)积极发展社区体育。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体育工作的组织,发挥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体育组织的作用,做好社区体育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要给予支持和指导。
  (十)提高农民的体质与健康水平是农村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各级农民体育协会的作用,并与文化站协同配合,做好农村体育工作。继续开展评选全国体育先进县活动,推动农村体育的发展。
  (十一)实施《军人体育锻炼标准》,进一步发展部队体育,增强体质,提高部队战斗力。培养部队体育骨干。部队在搞好自身体育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支持和帮助驻地附近的居民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十二)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在民族地区广泛开展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为主的体育健身活动。建立健全各级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十三)重视妇女和老年人的体质与健康问题,积极支持他们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注意做好劳动强度较大、余暇时间较少的女职工的体育工作。加强对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
  (十四)广泛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提高残疾人的身体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丰富残疾人体育健身方法,培养体育骨干,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水平。
  (十五)积极为知识分子创造体育健身条件,倡导和推广适合其工作特点的体育健身方法,重视对中高级知识分子进行健康检查和体质测定工作。
  四、对策和措施
  (十六)把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坚持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以普遍增强人民体质为重点,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切实抓出成效。
  (十七)加强宣传工作,形成全民健身的舆论导向,增强全民体育健身意识,提高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视程度。使全社会认识到,身体素质是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物质基础,全民健身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体育发展水平是社会进步与人类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十八)加强群众体育的法制建设,认真执行现有体育法规,有计划地制定并实施社会体育督导、群众体育工作、体育社团、场地设施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制度。
  逐步完善群众体育运动竞赛制度,加强对工人、农民、少数民族、残疾人以及各类学生运动会等的组织和管理。突出群众体育运动会和竞赛活动的群众性、健身性、民族性、趣味性和科学性。
  (十九)充分发挥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系统体育协会和其他群众体育组织,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二十)体育部门要改善资金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群众体育事业费在预算中的支出比重。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资助体育健身活动。提倡家庭和个人为体育健身投资,引导群众进行体育消费,拓宽体育消费领域,开发适应我国群众消费水平的体育健身、康复、娱乐等市场。
  (二十一)实施体质测定制度,制定体质测定标准,定期公布全民体质状况。
  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加强社会体育骨干队伍建设。
  (二十二)推广简便易行和适合不同年龄、性别、职业特点与体质状况的体育健身方法。挖掘和整理我国传统体育医疗、保健、康复等方面的宝贵遗产,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
  (二十三)加强人民体质与健康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要发挥体育科技队伍的作用,体育科研单位和体育院校要以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的科学研究为重点,要增加对群众体育科学研究的投入,加快科技成果向群众体育健身实践的转化。
  (二十四)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落实国家关于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体育场地设施或挪作它用。各种国有体育场地设施都要向社会开放,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并且为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实施步骤
  (二十五)本纲要采取整体规划,逐步实施的方式。从现在起到2010年分为两期工程。第一期工程自1995-2000年,分为三个阶段:1995-1996年为第一阶段,进行宣传发动和改革试点,初步掀起一个全民健身活动热潮。1997-1998年为第二阶段,通过重点实施、逐步推进,形成崇尚健身、参与健身的社会环境和社会风气。1999-2000年为第三阶段,全面展开全民健身计划的各项工作并普遍取得成效,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二期工程自2001-2010年,经过十年的努力,把全民健身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
  (二十六)本纲要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体委会同有关部门、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国家体委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各部门、各系统也应制定相应的规划和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根据本纲要的要求,结合部队实际参照执行。
C0402004002     《奥运争光计划》           1995、7、6
奥运争光计划纲要

(1994年一2000年)
(1995年7月6日国家体委发布)

  制订和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顺应国际竞技体育发展趋势和规律,对我国竞技体育到本世纪末7年中的发展目标、规模、重点、质量及措施实施全方位、多层次、全过程的系统管理与控制,使竟技体育高效、快速、健康发展,夺取更大成绩,赢得更大荣誉,为实现我国第二步战略目标服务。
  一、我国竞技体育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竟技体育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过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就。竞技运动全面走向世界,连续13届位居亚运会榜首,在体现世界最高水平的 3 届夏季奥运会和 5 届冬季奥运会上获36枚金牌,45枚银牌和39枚铜牌,写下了中华民族奥运史上的光辉篇章。竟技体育的社会功能和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展示了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振奋了民族精神,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当今国内外竞技体育的发展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依靠多学科先进理论和方法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发展已成为一个大趋势;商业化、职业化对竞技体育的渗透刺激着运动成绩快速提高;国际竞赛中系列赛、大奖赛越来越多,对传统的训练手段、方法和理论提出挑战;随着原苏联的解体和东德的消失,世界竞技体育的原有格局被打破,与我国在奥运会上处于同一档次的竞争对手相应增加;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既给竟技体育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机遇,同时也带来许多新情况,新课题。
  目前我国竞技体育面临着诸多矛盾和问题:总体实力亟待加强,从80年代以来参加 3届夏季奥运会的成绩和项目发展水平来看,我国具有夺取金牌实力的项目平均仅有8个大项,进入前3名的小项为60项左右,占奥运会奖牌总数的8%,冬季奥运项目仅有少数小项达到世界水平;运动项目发展不平衡,某些优势项目一直未能走出低谷,男子项目仍然是薄弱环节,篮、排球等重点集体项目队伍萎缩,增加了发展的难度;体育尖子和后备人才严重不足,经费短缺。
  从现在起到本世纪末,我们面临着 1994年、1998年夏季亚运会、1996年、2000年冬季亚运会、1996年、2000年夏季奥运会、1994年、1998年冬季奥运会共8次综合性大赛和一系列国际、洲际最高水平的比赛。我国要在这些大赛上取得优异成绩,任务十分艰巨。
  二、《奥运争光计划》的目标
  《奥运争光计划》的目标是一个目标体系,体现在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上,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体制、机制改革目标
  到本世纪末,我国竞技体育体制和机制改革的具体目标是:逐步加大国家对竞技体育的投入,努力拓宽社会投入渠道, 形成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的新格局;实行运动项目分类管理,建立效益投资体系;强化运动项目的纵向管理,建立责权利相统一、若干项目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会的体制; 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形成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多强对抗的国家队体制;建立"体育振兴依靠科技进步,体育科技面向运动实践"的体育科技体制;改革人才管理体制,促进运动人才的合理流动;建立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核心的竞赛体制和与竟技体育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2、基础实力目标
  奥运项目的运动员人数达到17000人左右,重点项目的运动员占总数的80%以上。在奥运项目选手总数中,国际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将分别提高到4%和40%以上。重点项目有所调整和发展,使之更趋合理和科学,后备力量充实。
  奥运项目优秀运动队专职教练员人数达到4900人。重点项目专职教练员人数达到4100人。高级教练占教练总人数的25%。
  国家和社会投入奥运项目的经费总体上要逐年增长,重点项目得到保证,资源配置更加合理。
  奥运项目优秀运动队的训练、营养、恢复有相应的科研保障,重点项目的国家队都要配备强有力的科研班子。
  3、实力表现目标
  1996年26届奥运会团体名次力争保持第二集团领先地位。在26个项目中,力争有20个大项80-90个小项取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进入前8名,18个大项80个以上小项具有争夺奖牌的实力。
  2000年第27届奥运会团体名次保持第二集团领先地位,缩小与第一集团的差距。有20-23个大项100个左右的小项取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进入前8名,20个大项80个以上小项具有争夺奖牌的实力。
  1998年18届冬季奥运会力争实现金牌零的突破,奖牌总数超过历届。速滑、短道速滑、女子花样滑冰具有夺取奖牌实力。雪上项目达到世界中上水平。
  在夏季亚运会上保持领先地位,冬季亚运会实现保3争2的目标。
  在其他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上,表现实力,名列前茅。
  三、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的指导原则
  为了实现2000年竞技体育发展和改革的目标,必须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从"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发,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大局出发,通过深化体育改革总揽全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符合现代竞技运动发展规律的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多强对抗的竞技体育体制和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贯彻以奥运会为最高层次的发展战略,优化运动项目结构,保证重点,合理配置资源;加强对项目部局的宏观调控,集中力量发展现有奥运会优势项目,大力开发奥运会潜在优势项目;严格训练,严格管理,坚持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大运动量科学训练的原则和"科技兴体"的方向,向科技和管理要成绩;实施2000年后备人才工程,培养高水平人才;积极参与世界体坛竞争,进一步扩大国际交流,为运动水平的提高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充分发挥竞赛杠杆作用,加强体育宣传,赢得社会全方位、多角度的支持,促进事业的发展。上述若干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是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基本指导原则。要围绕这些原则,运用相应的宏观调控和法律法规手段,采取切实措施,实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积极而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使优势项目得以巩固提高,潜优势项目有所加强,薄弱环节有所突破,落后地区有所发展。
  四、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的主要措施
  1、调整奥林匹克运动项目发展的总体布局
  建立结构合理,优化组合,多维支撑的项目布局体系。在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重新调整确定现有奥运会重点项目。优势项目是实现《奥运争光计划》的基本保证,要继续巩固和发展18个国家重点投入项目中现有优势小项和潜优势小项,大力开发若干短期内能够达到世界水平的小项以及女子垒球、女子足球等项目。据统计,我国26个夏季奥运项目中有60个左右优势小项和70个左右潜优势小项,这些小项是我国竞技体育攀登世界高峰的主要力量。同时要注意奥运会设项变化,对有可能进入奥运会的优势项目也要给予扶待。要改革传统的重点布局方法,以奥运会有希望获奖牌为主要标准,进行优势和潜优势小项的布局、对于纳入重点布局的大项和小项,要有计划地制订各层次运动员比例,确定合理的年龄梯队,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通过政策导向、竞赛调控、法律法规保证,扩大我国竟技体育的优势范围和覆盖面,形成优势项目的人才群和人才链。
  搞好地区布局,变项目的局部优势为全局优势、根据运动项目分类管理的原则和教练员力量以及各方面保证条件,有较雄厚的人才基础,已形成项目优势的地方和解放军要承担国家任务,国家允许承担任务的单位面向全国选材,使他们承担的项目向更高的水平发展。
  发挥大区优势,实行重点项目区域联合,各展所长,使各大区在自已的优势项目上形成有力的拳头。
  改变我国目前某些奥运会优势项目队伍萎缩、后备力量严重不足的状况,在目前省、市、自治区缩短战线、保证重点的情况下,实行社会合理分工,拓宽培养高水平竞技人才的渠道,引导省以下城市、行业体协、体育院校承担奥运争光任务。通过全国城市运动会设项适当调整,使目前基础过于薄弱的奥运会优势项目在计划单列城市、省以下的城市中得到发展。积极探索俱乐部制等管理模式,扩大社会资源的配置范围,形成多种类型的运动队伍体系,充分发挥体育院校培养高水平人才的积极性。
  有计划地加强男子项目和边远落后地区竟技运动的发展。借鉴优势项目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手段,努力探索适合男子项目发展的训练规律。男子项目要保持和发展在亚运会上的领先地位,重点开发短期内能够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优势项目。积极扶持、开发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的优势项目。
  2、建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强对抗的国家队体制。我国运动项目的国家队划分为集中型、集中与分散结合型和分散型三种类型。集中型主要指科学化程度要求较高、运动员出成绩年龄较早、普及程度较低,地方由于受条件限制难以承担任务,国家队教练力量和各方面保证条件较优越的优势项目;结合型指单项较多、涉及面较广,其中有些小项,地方有积极性,并具有较雄厚的人才基础、技术力量和物质条件,即国家与地方共同承担任务的国家队;分散型指不设常年国家队的项目,可由条件较好的地方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比赛。
  1995年国家体委要制订国家队组建办法,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每个奥运项目国家队组建形式,选定一批有能力赶超世界水平的地方或解动军的项目或队员承担国家队任务,初步成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强对抗的格局。
集中型国家队和结合型中的集中部分是目前我国攀登世界体育高峰的突击力量,国家要继续在各方面给予重点保证。集中管理国家队的单位要通过体制与机制的转换,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充分发挥训练、管理、科研、人才优势,为《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做出贡献。
  国家队原则上每年进行选拔或调整,由国家体委主管部门公布名单。结合型和分散型国家队选定的地方或解放军教练员、运动员享受国家队工资、奖励、职称等方面待遇。
  地方或解放军承担国家队任务,由国家体委主管部门与承办单位签定协议,明确任务、目标、责任、义务和奖惩措施,由地方或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承办单位要增强全局观念,加强领导和管理,创造必要条件保证高水平人才的培养和国家急需人才的政策落实。对完成国家队任务的单位实行奖励性追加投入,对做出重大贡献的省区市体委或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重奖。在大赛结束后,严格按协议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兑现政策。
  制订科学、合理、完善的选拔办法,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大赛实行公平竞争,赛前一年确定选拔标准并严格执行。
  3、加强科学训练,向管理和科技要成绩
  继续贯彻"三从一大" 的科学训练原则和"两严'方针,正确处理重点与一般,技术训练与身体训练、苦练与科学训练的关系,在"细、精、难、尖"上下功夫。总结、推广我国乒乓球、女子排球、跳水、游泳、体操等项目的先进经验,努力探索训练规律,大胆改革与创新,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仪器、设备,改善训练条件,采用先进的训练方法、手段,使"三从一大"通过科学手段来实现。各级领导和训练部门的负责同志要认真钻研业务,加强对训练的领导,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训练为中心上来。各项目都要根据世界技战术的发展趋势,确定符合本项目特点和中国运动员身体条件的训练指导思想,形成自己独特的技战术风格。运用多学科知识有的放矢地突破影响本项目发展的重大技术环节和薄弱环节,提高训练的科学化程度。
  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奥运争光计划》中的关键作用,要增强依靠科技进步的紧迫感,牢固树立向科技要成绩的观念,把科技工作放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要加大对体育科技的投入,随着科技体制的转换,重点加强对应用科学研究的投资。教练员是科学训练的探索者、实践者,其本身的科技意识和消化能力的增强,对科技的应用至关重要。通过教练员科研素质的提高和科技力量的配备,实现运动项目由经验型向科技型的转变。总结推广在训练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的科技成果,有计划地组织一批重大攻关课题,确定一批项目,对选材、训练理论、素质体能、技术战术、营养恢复、生理心理、训练手段、场地器材实行系统研究,开发出一批新的成果。
  科研部门和科研人员要面向运动实践,围绕运动训练实践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解决运动训练中存在的问题。在充分发挥国家体委五个直属科研所骨干作用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科研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走"内涵扩大型"的发展道路各省、市、自治区的科研机构和体育院校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特点、条件和实际需要确定研究重点,形成各自的优势和特长,建成若干个主要为运动训练服务的重点实验室。
  正确认识优秀运动员成长的普遍规律和特殊规律,大力造就一批体育尖子和明星,保持优秀人才最佳竞技状态的持续时间,延长运动寿命、把尖子选手作为该项目攀登世界高峰的带头人和开拓者,以他们先进、经湛的技术带动本项目总体实力的提高。要在严格管理、教育的同时,宣传体育明星的价值和贡献,提高社会知名度,对创造优异成绩者,国家给予重奖。通过体育体制和机制的转换,加大社会对体育尖子人才的奖励。对于射击等运动寿命长的优秀人才,要采取特殊政策,改善他们的待遇。建立优秀运动员就业制度、升学制度、保险制度。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一手狠抓运动训练、保证运动技术水平和运动成绩不断提高,一手抓对运动队的综合管理和文化教育,搞好运动队的政治思想建设。要把运动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作为软科学开发的一个重大课题。继承和发扬我国运动员长期以来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主义风貌和振兴中华的时代精神,包含了强烈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国际主义以及勤学苦练、勇攀高峰、尊重科学、勇于创新的思想作风。突破管理工作中已经落后的做法和手段,探索新形势下的新特点、新思路和新方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把思想教育与物质奖励结合起来,把注重运动员、教练员的价值与国情教育、现行政策教育结合起来,把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结合起来,把理论灌输与说服教育和参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努力培养和造就出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勇攀世界体坛高峰的队伍。
  坚决反对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 的方针,持续开展反兴奋剂斗争,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声誉和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纯洁性。
  4、培养、造就一支高水平的教练员队伍
  现代竞技体育的竞争,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教练员水平的竞争。培养一支有强烈事业心、思想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教练员队伍是不断提高训练水平的关键和根本保证。加强在职教练员岗位培训,到本世纪末对教练员全部轮训一遍。继续采取派教练员出国进修,聘请外国专业来华讲学、举办研讨班、传播技术信息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提高教练员的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精通本专业知识、及时掌握先进的训练理论和手段的业务素质。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选拔一批有发展前途的年轻教练到国家队或水平较高的省市运动队随队培训,集中力量培养造就一批年轻有为的教练员。
  改革传统的选拔、聘任教练模式,在继续坚持和完善主渠道的同时,注意选拔高知层教练,破格使用有特殊专长的自学成才教练,尤其要重视培养选拔一批35岁以下有发展前途的教练员,同时还要逐步设置科研教练员。制订体现教练员劳动价值的各项政策,建立激励教练员竞争向上的选拔聘用制度,改善教练员待遇。实行初级到高级个层次教练员的双向流动,充分调动各个层次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实施2000年后备人才工程
  培养后备人才对保证竞技体育持续、快速发展,实现战略目标至关重要。要在完善"一条龙"训练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实施2000年后备人才工程,加强后备人才梯队建设,搞好年龄与水平衔接,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和潜优势项目重点人才培养,制订后备人才培养总体方案。
  根据项目特点,以各级各类体校及优秀运动员中达到现行教学训练大纲各项考核综合评定优良以上、各项目选材标准优秀以及二级以上等级的7岁至16岁年龄段的少年儿童为实施对象(含体育院校竞技体校学生),以目前在国家队和地方运动队以及各级各类体校中的优秀苗子为重点对象。为了快出人才、出高水平人才,在继续强化三级训练网主渠道的同时,根据某些项目特点,可集中少数优秀苗子进行重点培养、建立一批高水平的后备人才基地,作为实施工程的重点保证。
  建立以省选材科研中心为龙头的三级选材体系,对重点项目布局单位选材工作进行帮助与指导。围绕高水平后备人才的培养开展科研攻关,重点加强选材方法的研究以及心理、生理、生化等选材新指标的开发,探索选材与育才相结合的途径,加强对少年儿童训练的医务监督、恢复、营养等方面的研究。保证训练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选拔优秀教练员承担高水平后备人才的培养任务,建立教练员目标责任制,严格选聘、考核、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少年儿童竞赛规程的制定要更有利于促进各项目年龄与 水平的衔接和梯队建设;有利于促进重点项目和优势项目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培养高水平运动后备人才,保证"选好苗子,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方针的落实。
  建立综合评定体系,对基地建设、投资保证、教练员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质量与效益、管理制度与措施等进行综合评定。
  6、建立效益投资体系
继续扩大国家拨款的主渠道、在国民经济逐步增长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对竞技体育的资金投入,逐步解决竞技体育经费不足的矛盾,保证竞技体育规模、技术水平的持续、稳步提高。
  对国拨经费实行合理配置。制订竞技体育投资方案,根据国家对奥项的总体布局,对于奥运会重点项目在资金、物资上予以重点保证,并注意扩大对见效快,效益大的项目的投入。对集中型的国家队实行"先投入,后评价"的拨款方式、对于结合型的分散部分和分散型的国家队以及已经成